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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连接现实与虚拟: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将商标保护延伸至元宇宙领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24)浙 01 民终 10520 号终审判决书。该判决被公认为中国首起认定在线 类)上使用的标识,与实体商品(第 12 类)上的注册商标相同,从而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两者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民事判决。此案具有开创性意义,突破了虚拟与实体商品严格按类别划分的界限,在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中采取了更尊重商业活动实践、从消费者视角出发的裁判思路。

  该纠纷的核心围绕“G.PATTON”商标的使用展开,原告在第12类车辆商品上注册了该商标。被告参与了一款热门手机游戏的授权和联名活动。在游戏中,玩家可以获得一款虚拟车辆皮肤,其上明确标有“G.PATTON”的名称。这款虚拟车辆与其他获得品牌方(包括若干知名豪华汽车品牌)授权的虚拟模型一起提供,形成了游戏中的理想车辆车库。

  原告作为“G.PATTON”第12类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核心法律问题简单却又新颖:游戏中的虚拟车辆(通常归类为第9类“可下载虚拟商品”或“计算机游戏软件”)能否被认定为与现实世界中的汽车(第12类)构成“类似商品”?

  一审法院最初持较为传统的观点,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商品物理属性及用途存在差异为由,认定涉案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然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撤销了该认定,作出了一份体现实物与数字品牌体验融合趋势的精深判决。

  合议庭认为,尽管数字资产与实体车辆的核心功能存在差异,但认定商品类似性的关键要素——尤其是商品关联性及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均已具备。法院重点阐述了以下三项核心理由:

  功能类比与营销场景:游戏内虚拟车辆并非单纯的装饰性像素图案,其在游戏世界中具备交通功能,与实体车辆在现实世界中的基础功能对应。更重要的是,游戏将该虚拟车辆作为核心玩法及营销推广的关键元素,通过场景构建直接唤起消费者对现实汽车的向往及品牌认知。

  消费者认知与联想:法院高度重视“G.PATTON” 品牌虚拟车辆与经官方授权的豪华汽车品牌虚拟模型并列呈现这一事实。该呈现方式必然使玩家将 “G.PATTON” 认知为另一获得授权入驻游戏的真实汽车品牌,进而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虚拟标识与现实车辆的直接关联。

  授权关系与关联性:本案中商标的使用目的并非标识游戏软件本身的来源,而是意在表明汽车品牌与游戏运营方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合作或授权关系。被告通过授权开展联名内容合作的行为,割裂了“G.PATTON” 商标与合法权利人之间的联系,误导消费者相信“G.PATTON”权利人与游戏运营方存在合作关系。

  该裁判思路摆脱了严格依据商品类别进行分析的传统模式,转向从整体视角评估商标在当代商业活动中的实际认知与使用情况——在当下商业环境中,虚拟体验已成为能直接影响现实品牌价值的重要营销工具。

  尽管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G.PATTON”案判决仍为品牌方敲响警钟,促使其重新审视面向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战略性商标组合拓展:在核心实体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品牌方应主动考虑在相关虚拟商品及数字服务类别中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值得重点规划的类别包括:

  o 第 9 类: “可下载虚拟商品”、“数字资产” 及 “虚拟现实软件”。

  o第 41 类: “在线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视频游戏” 及 “虚拟现实游戏服务”。

  o第42 类: “虚拟商品设计与开发”及“以虚拟环境为核心的软件即服务(SaaS)”

  o第 35 类: “以虚拟商品为核心的在线零售服务” 及 “虚拟交易平台服务”。

  强化并拓展监控范围:维权监控不应再局限于传统电商及实体市场。品牌方须将监控范围延伸至虚拟世界、视频游戏、非同质化代币(NFT)交易平台、增强现实(AR)社交媒体平台,以及各类新兴元宇宙平台。为此,品牌方需自主投入资源,或与专注于数字领域监控的服务机构合作。

  勇于开展跨类别维权:该判决鼓励权利人即便面对跨类商标侵权行为,也应积极采取维权行动。关键在于借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充分运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品牌关联性及现代营销场景等核心考量因素。

  对于有意授权其知识产权在虚拟平台使用的品牌方,以及寻求获取此类授权的被授权方而言,该判决设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

  对于许可方(品牌方):除了通用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外,还须制定专项数字许可协议条款,包含:精准界定的使用范围、对品牌数字呈现形式的严格质量控制与审批权、完善的审核及监控条款,以及明确的违约终止触发条件。协议中还须明确约定:授予的权利仅适用于虚拟场景,还是亦适用于相关实体商品。

  对于被许可方(游戏工作室/ 虚拟平台):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权利检索不应局限于虚拟商品类别(如第 9 类),而需全面覆盖相关实体商品类别(例如,第 12 类车辆、第 25 类服装、第 14 类珠宝,等等)。鉴于“G.PATTON” 案中法院采用的混淆可能性分析逻辑,若实体商品类别中存在相似商标,考虑到商标在虚拟场景中的不同应用和呈现方式,仅依赖第9 类的商标注册可能不足以排除商标侵权的风险。

  (2024)浙01民终10520号判决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里程碑事件,也深刻体现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该判决打破了实体商标保护与数字领域的壁垒,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品牌价值已横跨现实与虚拟世界”这一现状的认知。对品牌方而言,该判决为其提供了有力的先例,鼓励其在品牌商誉所及的领域(无论现实或虚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数字经济从业者而言,该判决则明确警示:虚拟世界并非法外之地,而是现实市场的延伸,需谨慎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在当下的数字新环境中,主动进行商标注册、保持警惕的监控状态、制定精准的许可方案,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企业参与竞争、实现稳健发展的必备举措。九游官网九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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